谁能介绍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haihuan1988
21176 次浏览 2024-05-1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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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15 01:49:50 回答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2024-05-15 01:49:50 回答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七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按照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出具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四条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五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第三十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  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2024-05-15 01:49:50 回答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一步:准备提取证明文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若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根据不同条件还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文件。
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契税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的工程概(预)算书。
二是离退休人员要提供离退休证或审批表。
三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
四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件。
五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整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至还清贷款本息止,夫妻双方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的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六是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应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  户口迁出证件/

2024-05-15 01:49:50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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