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公积金提取的手续是什么?



				
				
大筷子93
44368 次浏览 2024-05-2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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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5 20:35:33 回答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2024-05-25 20:35:33 回答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和身份证;
  2.购买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发票或销售发票原件并复印一份(领证后一年以内);提供购房合同和税务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收据,提取总金额小于预收款收据金额,可提取现金,提取总金额大于预收款收据金额,转帐至相关房产开发公司;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各级政府的规划、建设部门允许建造、翻建的证明(一年以内);
  4.房屋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首付款证明,并且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被拆迁人安置方式为原地安置或者产权调换;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商业性贷款和异地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清单。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出具的《南通市房屋安全鉴定书》;
  7.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
  8.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证明或本人护照;
  9.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10.合同制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农村户口本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1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就业登记证;
  12.持有残疾证(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残疾证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3.残疾人员租住住房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租住住房的有效证明,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房租金额(1、2、3月份集中办理);
  14.“40、50”(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失业人员租住住房的:提供身份证、就业登记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租住住房的有效证明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房租金额(1、2、3月份集中办理);
  1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经房产交易部门鉴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租赁合同、证明以及全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承租廉租住房的人员提供房产部门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024-05-25 20:35:33 回答

公积金只能个人使用。你的房屋已经贷款,如果是商业贷款,则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是产权人,你现在无权再用公积金进行你的房屋贷款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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