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土地侵害农民权益,有什么说法?



				
				
傻兮兮的呆呆
53521 次浏览 2024-05-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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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7 15:21:13 回答

为严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纪律,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我区专门成立了由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地类认定、面积丈量、附着物清点、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以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兑付等全过程监督,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醒目位置张贴补偿方案,增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采取“一卡通”形式,将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将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到农村集体账户,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杜绝了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的行为,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024-05-17 15:21:13 回答

(一)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要变为现实的建设用地,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而将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流转的客体,以流转方式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上是提前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必然会对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执行产生巨大的冲击。(二)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如果将规划建设用地作为流转对象、纳入流转范围,大量非法用地行为便会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民收人等口号下,名正言顺地得以实施。在目前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加快农地向非农业建设用地转化的速度,耕地保护将遇到更大的挑战。实践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业用地以“流转”的名义提前变成了建设用地。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日益增多,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从幕后走向前台,并且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有的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财政或集体收人的措施;有的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2]在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大量的耕地也变成了建设用地。(三)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任何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后果都是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因此,作为流转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由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体明确的、依法可以流转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用地尚不具备这些条件,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尚未被具体的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主体处于未知状态,将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作为流转的客体,既无法律依据又缺理论基础。因此,今后国家在立法时应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限定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并对流转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而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则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批准与否的决定因素应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而非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

2024-05-17 15:21:13 回答

“小产权房”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只是由于近些年来在全国范围内迅猛发展,才出现的社会上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销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没有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它一般是由村民自己或乡镇政府或由乡镇政府联合房地产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小产权房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侵占耕地,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地方财政收入;损害农民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小产权房作出了间接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从1999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严厉禁止小产权房,然而收效甚微。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和制度原因。直接原因包括:城市房价过高,住房保障体制不健全,小产权房价格低廉三方面。政府职能缺失,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是小产权房泛滥的重要原因。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受限,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只有通过国家征地,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土地,才能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国家实际上是通过单一制垄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市场,剥夺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变相地夺取了农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同时国家征地制度存在公共利益泛化和征收补偿过低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深入发展,农民丧失了保护土地的积极性,农民以自有的智慧和力量采取自有的独特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成为一件必然的事情。所谓纳入保障房体系,全国工商联认为,可将小产权房独立于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另一种城镇房屋类型,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进行小产权房入市试点,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流转权,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可合法交易的、以自住为主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房”,其根本属性并不是大产权房,而是类似于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保障房,从而扩大城镇住房供给来源。另外,把小产权房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部分存量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具体方式可采取三种:地方政府按照合理价格直接收购存量小产权房,将其作为廉租房或公租房并按照现行政策分配给合格的租赁者;地方政府按照合理价格租赁存量小产权房,再作为廉租房或公租房转租给合格的租赁者,其中廉租房差价由政府承担;直接将存量小产权房确定为公租房,严格按照公租房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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