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废旧物资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糖小婉爱吃肉
6459 次浏览 2024-05-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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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1 17:53:54 回答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的认定,对不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提供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将基本帐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1、回收经营单位应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进行初审,管理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二、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作为合法的计帐凭证。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使用。各局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具体经营规模,核定其《收购凭证》的合理用量。
  三、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销、存情况。
  四、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应采取银行转帐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对违反上述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需要支取的现金必须通过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基本帐户支取,对不通过该帐户支取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该帐户如发生变更,回收经营单位应于变更后两日内,将变更后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凡不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下脚(废)料,按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4-05-21 17:53:54 回答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024-05-21 17:53:54 回答

财税[2001]78号《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经过国家批准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可以免征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其他各税照常征收,国家也没有其他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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