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解金坛拆迁补偿情况的吗?



				
				
叶子青了
10540 次浏览 2024-05-2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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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5 04:56:36 回答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或者去当地的论坛和贴吧问下,比较详细点
上面的人毕竟都是挺多的关心的人,他们估计会给你明确的答案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2024-05-25 04:56:36 回答

金坛拆迁可以拿到补贴的,金坛华城嘉园旁的供销新村,去年就说要拆迁,一直到现在也没拆成,搬走的家里门窗都被敲掉了,下雨天漏雨。还有些居民住在那里,就把房子敲了,成了危房。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2024-05-25 04:56:36 回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金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征地的被征地农民。
本办法施行前,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且已按照《金坛市历次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坛政发〔2007〕109号)实施补偿、年龄未到达养老年龄段的历次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解缴;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市委农工办、市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实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台账,确认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具体名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等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市为二类地区,我市统一按照二类地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1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九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农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23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册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耕地每亩1050元;
(二)鱼塘、竹园、林地、桑园、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助费按每亩每年2100元,另加青苗补偿费。补助费、补偿费按占用年限结算。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江苏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标准高于江苏省标准,执行国务院标准。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应当将全部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将全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市国土局应当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其按规定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年龄段实行分层次保障。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标准为每亩10000元;
(三)省政府规定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个人账户由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享有的安置补助费组成。
社会统筹账户由政府出资、16周岁以下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组成。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间: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保障的人员,即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者。社会保障人员的产生实行“征谁保谁”的原则,不包括下列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全部由个人缴费的除外)及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及领取相应退休待遇的人员;此前历次征地已办理“农转非”实行劳力安置的人员;由外地转入不同时具备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空挂户”人员。
第十九条  保障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国土局确定的数量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名单经村民委员会核实后,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同时抄送市委农工办、市人社局、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经确认的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在所在地张榜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确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第二十条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按照第一年龄段人数提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该年龄段人员从统筹账户中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的原则。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达第四年龄段时按月领取征地保障养老金。2011年4月1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劳动年龄段内征地前农村生产劳动时间折算为可补缴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对距规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折算补缴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再予以折算补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2011年4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后,自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60元/月,期限2年;第三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40元/月,领取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2011年4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自参保之日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40元/月,期限6年;第三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40元/月,领取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第四年龄段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领取征地保障养老金,标准为380元/月(包含按《金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坛政发〔2010〕82号)规定发放的基础养老金)。
(三)按《金坛市历次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坛政发〔2007〕109号)执行的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第四年龄段历次被征地农民,采取五年过渡的办法,养老金标准(包含按《金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坛政发〔2010〕82号)规定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调整至与本办法施行后该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水平相一致,每年按本办法实施时差额的20%调整,第五年调整到位。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折算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征地保障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统筹账户中支付;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单位就业的,停发生活补助费,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期间死亡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因户口迁出本市、服兵役提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停发生活补助费或征地保障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有剩余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以及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根据社会保障和土地征收政策变化及居民生活水平情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局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开发区、各镇和市人社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的,所需资金可以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自《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坛政发〔2005〕35号)2005年5月8日施行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已选择货币安置的,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将已领取的全部安置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截留、挪用、侵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条件而骗保的,由市人社局责令退还;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财政局和国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后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本办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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