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方案?



				
				
米面菜肉
84641 次浏览 2024-05-2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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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4:20:08 回答

一、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建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梳理市直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适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方案,合理调整市直相关部门分工。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推进试点单位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相关工作,并做好职责整合后市直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二)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漳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方案,拟定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组建方案。研究出台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指导意见,推动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人社局配合)  
(三)研究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梳理评估我市土地房屋、林权、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政策性文件,提出“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本原则,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配合)
       (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有关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加快推进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二、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和漳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漳委办发[2014]7号),从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落实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杜绝随意变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公开。利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以我市作为试点单位为契机,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权利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原则,把土地出让工作纳入网络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办文格式进行在线办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土地出让权力运行进行全流程监控,进一步防控土地出让领域廉政风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一)探索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限政策。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按照不同产业项目类型及其生命周期,研究确定不同的土地出让年限,防止因企业破产倒闭、停歇业或低效产出而长期闲置土地或厂房的现象,减少政府土地收储难度和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经贸局配合)
(二)制定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政策措施。加强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管控,严格保护耕地红线,提升开发区土地利用水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研究建立新增用地审批与存量用地盘活挂钩机制,按照漳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4]115号),加大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批次用地供地率等指标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挂钩,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研究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并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经贸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将履行程序的有关材料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条件。按照漳州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4]58号)精神,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促进和谐征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公开,建设用地一经批准,依法可以公开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应发文(报批)单位上网公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探索被征地农民多元安置政策。进一步探索被征地农民多元安置政策,推动安置变安居。积极探索研究完善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法制办配合)
五、创新耕地保护机制
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推进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标图建库,落实到地块。(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024-05-22 04:20:08 回答

1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原则,  结合深圳高度城市化、土地全部国有、市场发育程度高、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等特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促进科学合理用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一)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夯实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基础。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建立主体平等、产权清晰、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统一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土地收益分配调节。  (三)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以土地资本化为重点,丰富完善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  2  位一体”的理论体系,探索土地资产资本转化途径和方式,为创新土地调控和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四)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深入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五)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综合发挥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调控和监管。  (六)推进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围绕国家对深圳作为国家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要求,强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土地资源的统筹协调和合理利用,协调区域土地利益平衡。  (七)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完善土地法制建设,保障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土地审裁制度,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三、进度安排  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总体设计、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改革工作区分近期(2011-2014年)和中远期(2015-2020年)两个阶段。近期重点破解城市发展用地瓶颈,对改革涉及的基础性配套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和探索,并以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为重点试点地区,综合探索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制度。中远期重点在深化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试点实践工作,认真总结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探索完善土地管理体  3  制机制,推进土地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通过立法保障改革创新成果,全面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深圳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抓紧制定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二)加强监管,定期评估。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改革方案实施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对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实践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实施,规范管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属于经济特区立法权权限范围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请审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经济特区立法权权限范围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程序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不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2024-05-22 04:20:08 回答

日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年)  》强调,按照守住底线、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创新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满足城镇化用地需求。
   一、合理调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增量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供地、用地政策,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比例。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对落户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城镇增加供地指标。保障中心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合理需求,适度增加资源承载力强、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集约用地程度高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供给。严格执行城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适当控制工业用地,优先安排居住用地,合理安排生态用地,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现象。
   二、探索建立城乡用地优化配置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农村废弃集体建设用地、农林场废弃建设用地等综合利用试点,统筹海陆用地,将海域滩涂用地、填海造地等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拓宽城镇建设用地来源,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在空间优化配置。完善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等级和加大废弃建设用地复垦、抵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办法。
   三、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主体功能定位和国土开发强度双约束,严守耕地保护、生态安全双红线,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过快增长,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门槛,探索实行租让结合、分阶段出租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旧城镇、旧厂房、城中村等改造和保护性开发,发挥政府土地储备对盘活城镇低效用地的作用。统筹利用城镇地上地下空间资源,鼓励立体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尽量使用地下空间资源,与商用、住宅等有机结合。推进市县及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创建、工业园区用地内涵挖潜、推广使用节地技术模式等活动。
   四、深化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增收年租金等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强化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确保国有土地资产和税收不流失。
   五、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试点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等农村产权流转的专业交易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多样化实现形式,稳妥推进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积极争取纳入全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妥善处理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问题。
   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多元补偿安置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探索以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主,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和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安置方式为辅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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