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公司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诗诗雨天
63414 次浏览 2024-05-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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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8 01:09:14 回答

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决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重干扰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一方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应书面送达被解除方,同时应函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送达被解除方时生效。被解除方如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结移交并退场。未如期办结移交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先退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退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业主委员会依法重新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解除决定生效之日起的第21日进场。  双方办理移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列出清单,结清账务,依约多退少补;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应单列帐目并如数移交。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以下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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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业主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和补偿其不可转移的先期投入。

2024-05-28 01:09:14 回答

你所描述的物业应当属于前期物业,前期物业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通常不超过5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通过业主大会中依法选聘新物业公司并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失效。这里就要看开发商与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符合第十二条条款内容了。如果条件都构成,可以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回已收费用。如无法追回费用,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当然,最好办法是协商解决,再则再坚持一年时间等合同期满后解除合同。如果处理不当,新物业公司与老物业公司的交接会出现很多矛盾,这种现象已经在国内屡见不鲜了,还请慎重处理啊。

2024-05-28 01:09:14 回答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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