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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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6 次浏览 2024-05-1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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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8:26:22 回答

一、证据收集与保全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其证据的收集有其特殊性。
  1.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固定方式与保全方式,因为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招  、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除了摄像、拍照,还可以采用封样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钢材、墙砖、水泥等,可现场封样。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走访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书面证据。
  3.工商查档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经营业绩,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书的执行及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
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合同要素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期限及逾期或顺延的规定、工程质量要求、隐蔽工程的验收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律师应当对这些合同要素进行分类,从中整理出对己方有利或不利的要素,然后进行分析,结合证据进行论证,以找到解决双方争议的突破口或切入点。
  三、质量鉴定
  在质量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质量是否合格或是否达到优良,往往各执一词。这样在诉讼中,质量检测部门的意见或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起到确定性作用。为此,在诉讼中,律师应当提请法院委托鉴定。并且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详尽的资料,比如双方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现场签证,双方对三大材料价格的约定,对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的约定,对工期顺延的约定等等。  四、举证方式
  向法庭举证,应当尽量提交能够相应印证或双方已书面确认的书证。而不应当提交难以自圆其说的书证。比如提交信函,还应当提交已经送达或已交邮的凭证,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的书证,应当同时提交这些代表有权签收的证据或构成代理的书证。另外,有些书证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出示全部书证后再视情况提供
  五、法律、法规检索
  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文件前,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到使用法律上无懈可击。特别要注意新旧法规适用的期限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六、案件讨论制度与专家论证制度
  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使用法规多,因此,律师承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应当组织法学专家、工程专家、质监机构的工程师代表对案件进行研讨,对某些工程上的数据应当进行计算论证,比如楼板的荷载等因素。律师在获得技术数据及专家意见后,才能理清案件的基本思路。  七、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尽管在庭审中代理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但代理人仍然应当将代理词等一些书面意见提交法庭。比如可以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相应证书、合同中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进度、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基本事实列成图标,提交法庭。使承办法官等一目了然地了解代理人希望表达的代理意见。这样能更好地表达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05-14 18:26:22 回答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处理办法,1,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2,  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大概就是这样的。

2024-05-14 18:26:22 回答

一、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及年限
     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一般情况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标准。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及年限是做好工程质量保修、处理质量保修纠纷的基础。
     二、工程质量保修的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该条以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标准,将商品房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通病引发的质量问题。在一般工程实践中,发生纠纷或投诉的质量问题大部分属于一般的质量通病引发的缺陷,而不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也就是说没有危害工程结构安全,但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分类,是正确处理质量保修的前提。
     三、工程质量保修的原则
     发生质量保修事件时,妥善处理保修问题是避免引发质量保修纠纷的保证。因此,遵从合理的质量保修原则,是成功处理质量保修的前提。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笔者认为质量保修应遵从以下原则:
     1、及时性原则
     对于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时间要求,制式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款第一条明确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质量通病引发的质量保修义务履行期限为7天,但对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必须立即履行。国家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充分考虑了履行义务方响应保修事宜所必须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平常理的。但是,在实际工程实践中,保修方即使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也常常会引起业主的反感,甚至进一步引发保修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保修不及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所致。因此,在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时,宜快不宜迟,宜早不宜晚,最好是在收到保修通知的当天就赶赴现场,落实保修前期工作。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一方面可以避免保修责任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业主的好感,从而避免保修事件的升级。
     2、客观公正原则
     通常情况下,被保修方大多是非业内人士,但作为保修方均是业内人士,因此,保修方在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履行保修义务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不要把本属于施工质量原因分析成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来委托责任,逃避保修义务。这样不仅不利于质量保修义务的及时履行,同时也容易引发质量保修纠纷,最终的结果是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
     3、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存在过错的一方积极主动的承担对方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在具体工程实践中,保修事件的产生大多都是由于保修方施工不当造成的。因此,在处理此类保修事件时,保修方应主动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业主造成的合理损失,坚决避免只履行保修义务而刻意回避赔偿事宜。但前提条件是要确认自己的过错行为确实给业主造成了损失,而不是由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对于由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保修,保修方应诚恳的说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明确保修的责任方,而不能采取一看与己无关,转身走人的草率处理行为。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仅体现的是处理质量保修事宜的责任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4、验收确认原则
     保修方在履行完保修义务后,应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业主对保修结果进行验收,并各方签字确认验收结果。验收确认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认保修结果是否合格,二是为后序涉纠保存证据。
     5、事后回访原则
     保修结果验收确认后,并不意味着保修义务的终结,只有在完成事后回访,业主满意后,才可以说此次保修圆满结束。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来说,坚持事后回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事后回访反映了施工企业对待质量保修的重视度,同时也能感染业主,对企业的服务举措产生好评,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事后回访,可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业主对工程的使用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质量问题,并主动采取处理措施。这样既避免了不必要的投诉,同时也可以减少保修纠纷的产生。因此,坚持事后回访对企业和业主来说是一个双赢举措。
     四、质量保修纠纷的解决途径
     质量保修纠纷通常是保修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前后与业主产生的意见分歧或责任承担分歧所导致的。产生质量保修纠纷后,保修方应采取有效地途径积极主动的解决保修纠纷,避免事态升级与扩大。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以下途径解决质量保修纠纷:
     1、协商:协商是质量投诉纠纷的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协商由当事人直面进行,协商的基础是诚信,在相互信任,有诚意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协商经达成一致,双方签定协议,应予以落实。
     2、调解:经协商无果的质量保修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提请调解。调解人除了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投诉受理机构外,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调解要以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基础,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双方利益,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严格遵守。
     3、仲裁: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质量保修纠纷的方式。裁决是终局性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4、诉讼:当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时或已达成的协议不能覆行时,诉讼是解决质量保修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诉讼过程较长,取证困难,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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