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爱空间装修合同?



				
				
贪嘴森淼
11143 次浏览 2024-04-1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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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15:11:11 回答

总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专业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已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就本项目外墙装饰工程专业分包施工事项与乙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南省******中心外墙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镇**村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括的所有外墙装饰工程,以及外墙装饰工程部分的设计变更工程。
第三条    工程承包内容:
1.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括但不限于外墙铝塑板幕墙、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幕墙、大门雨棚等外墙装饰的制作与安装工程。(详见本工程外墙装饰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外墙装饰工程相关的设计变更工程。
3、外墙装饰工程的二次设计。乙方对外墙装饰工程进行二次设计(乙方承担二次设计费用),并向甲方提交幕墙设计图纸壹拾套,经发包方和甲方审核确认,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4、外墙装饰材料的三性检测。现场材料检测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注:外墙用华天防火A级铝塑板为4mm厚50丝,振声铝材,钢材按国家标准,国产优质胶,幕墙玻璃6+9A+6双面钢化单面镀膜中空玻璃,雨棚玻璃为双面钢化6+0.76+6夹胶玻,石材为23mm~25mm厚天然花岗岩、五金配件为普通型国产优质,具体样板和单价由乙方报发包方和甲方共同签证确定,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承包方式:
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资料、包验收及验收备案、包完工后对装修物进行清理保洁(包自身建筑装饰垃圾的清理、外运)。
第五条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11年11月8日。
2、竣工日期:2012年3月18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30日历天。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技术标准,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第七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1)本合同的合同价款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计价,工程量按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中:乙方承包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固定综合单价,按照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综合单价的85%计算,其余15%作为甲方的土建施工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归甲方。
(2)乙方工程承包应承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保险费,税费等费用,由甲方按照湖南省现行相关文件代扣代缴。
(3)乙方在工程结算总价款中计取的劳保基金,归甲方所有。
(4)乙方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甲方按照湖南省现行定额标准扣除乙方的水、电费用。
2、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16.1条的约定执行。
(2)因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缺项,或设计变更,或发包方提出的其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17.1.3条第(3)项的约定执行。
(3)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调整金额为准,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予审定的,甲方不予调整亦不承担任何费用。除上述约定项目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属于乙方的风险包干范围,均不予调整。
3、合同总价款的结算原则:
(1)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按照发包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汇总,与土建结算资料一并交发包方,由发包方交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工作,甲方按照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外墙装饰工程的结算金额与乙方办理结算,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款在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时未予确认的工程款部分,甲方不承担任何结算、付款和补偿责任。
(2)乙方的合同结算总价款=(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外墙装饰工程的结算金额-代扣代缴费用-劳保基金-水、电费用)×85%-违约金。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1、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月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为:【(乙方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代扣代缴费用)×85%】×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与发包方办理工程总价款的结算,在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15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办理合同总价款的结算,结算完毕后在发包方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总价款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具体支付比例、额度和结算以财政规定为准)。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满二年后28天内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3%,在工程质保期满五年后28天内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2%。
2、工程款支付申请: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向发包方、监理人、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内容和造价,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月进度款。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施工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编制出完整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进度计划、专家论证方案,并提交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审核后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方必须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确认后执行。
2、暂停施工:
(1)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令)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乙方实施发包方、监理人、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在48小时内应给予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视同同意复工,乙方可自行复工。
(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顺延:
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不可抗力原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的,乙方应及时要求索赔及洽商办理工期顺延工期的相应手续。
4、工期延期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除按照延误的天数向甲方支付每天按总造价1‰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的外架租赁费用、塔吊租赁费用等其他经济损失。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本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费用的1.5倍承担。
第十条    工程质量:
1、质量的检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方、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监理方、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达到约定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3、质量验收程序: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方、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检验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发包方、监理方、甲方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监理方、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监理方、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或承担重新验收的各项费用。
(3)经发包方、监理方、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以及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监理方、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质量的争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的责任: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执行,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标准执行。乙方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包方、监理人、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返工,丙方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质量保修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7、质量保修期:
外墙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外墙装饰工程部分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积极准备交验材料,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甲方签字确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一条    材料与设备采购:
1、乙方自行采购的各种材料及设备,须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并附有建材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并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及相关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同意后投入该工程使用。
2、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检验规定进行常规的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要求进行超常规的检验或试验时,结果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乙方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格款以签证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变更原则: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发包方的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乙方应及时办理签证,乙方的签证以发包方的签证确认和湖南省财政评审中心的审定为准,未予审定的签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2、变更通知:施工过程中,甲方收到发包方的工程变更通知,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过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导致甲方工程成本下降所获得的收益,发包方、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十四条    索赔和洽商:
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索赔事项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办理工程索赔事项。乙方的索赔以发包方的签证确认和湖南省财政评审中心的审定为准,未予审定的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资料: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每逾期一天按总造价的1‰元的处罚。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必须是编制成册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叁份,档案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档案部门及本地区档案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施工期间,乙方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湖南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包方、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2、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提供、维护场地照明、围栏设施、安全防护、安全保卫与责任等。
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4、乙方应在临街交通要道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土建配套服务,包括外墙装饰用脚手架(含竹架板、安全网)或吊篮、垂直运输设备,水、电驳接点;
(2)提供民工宿舍、民工食堂(伙食费用乙方承担)、办公室一间、材料半成品堆放场地(仓库搭设费用由乙方承担)、加工场地、临时设施堆放场地、施工工作面等(乙方对自有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等财物承担保管责任);
(3)负责对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4)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发包方的关系;
(5)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6)负责施工协调、施工配合工作。
2、乙方责任:
(1)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和现行规范施工,服从发包方、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管理制度;
(2)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用水、用电的安装和施工临时设施、设备的搭建、拆除及清运;
(3)负责外墙装饰工程的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
(4)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通知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
(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管理;
(6)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编制、收集施工资料;
(7)负责已完工程在交付前的保管及维护;
(8)及时做好工程现场签证与索赔。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工期。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无权以任何名义转包或者分包本工程,乙方转包或者分包本工程的,按转包或者分包工程数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的工程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按合同结算总价款的80%结算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工程保险: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器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情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他人施工,转包或者分包工程价款单项或者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按乙方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的80%向乙方结算合同价款。
2、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达到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按争议条款处理。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执行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招标编号:HNZJG2010-GC-299);
2、《工程量清单》;
3、发包方的《招标文件》、甲方的《投标文件》;
4、《主要材料品牌清单》。
 
建设方: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总包方(甲方):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心体系项目建安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专业分包方(乙方):**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2024-04-16 15:11:11 回答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家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石市政府第129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一):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四)。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三、四)。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1.6工程期限  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7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编制报价单以《石家庄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报价单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定工艺配套编制为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具有家装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三、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3.2双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四、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禁止发生《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11条规定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4)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5)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6)损坏原有住宅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7)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7凡涉及4.6条款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涉及水、暖、燃气等管道设施拆改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理,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五、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未办理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六、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七、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有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及监理单位。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如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更换或异议,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认为材料不合格而甲方要坚持使用并施工,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2)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市场备案。实际材料如与报价单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双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查,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施工人员对现场成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双方须签署清单)。如发现损害和丢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八、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8.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8.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5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九、质量标准
  9.1本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9.2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范围》(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3室内装修防火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标准执行。
  9.4装修人委托施工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人应当返工,并由负责人承担相应损失。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中期验收;(4)竣工验收。
  10.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方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十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2工程进度过半(即中期验收),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地砖全部铺贴完成,纸面石膏板吊顶结束;门、窗及细木制品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工程过半,甲方应配合乙方及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二日内向乙方缴纳中期款。否则,乙方有权撤离施工现场(须通报市场),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及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
  11.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工程尾款。
  十二、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承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逾期交付或因返工造成的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严重超标的,乙方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市房管局、市装饰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  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负责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2024-04-16 15:11:11 回答

爱空间家居装饰工程合同书(范本)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事宜(以下称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范围:参见合同附件之预算表。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辅料,发包人提供装修主要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附件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承包人/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第二条施工图纸
  双方施工图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施工图纸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提供方应当负责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____________内取得有关部门确认或者批准。
  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甲方工作
  1、开工前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已经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乙方办理的手续外。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第四条乙方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扫做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关于工期
  1.工程期限____________天,开工日期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2.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因为如下因素影响而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遭遇严重影响施工的恶劣天气、停水、停电、天灾、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的;
  (2)经双方同意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因与甲方和乙方无关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第三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小)区的管理机构和隔壁邻居的无理行为;
  (4)经甲方同意的属新材料或新工艺采用而导致的工期拖延或试验时间浪费;
  (5)经甲乙双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提供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验收签字确认。
  2.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部分,有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第七条关于质量和验收
  1.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甲、乙方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的,工期应予顺延。
  3.由于甲方擅自指挥乙方所属人员或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由乙方负责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验收通知后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5.验收时,工程项目合格率达到____________%时(以上程价款比例为准),其他不合格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成品程序未完成的项目)的维修或返工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立,甲方对此应予以确认。
  6.乙方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年。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对个别的工程项目或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7.甲乙两方约定的其他保修或免保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工程未验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
  第八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____________支付阶段或时间____________支付金额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四次____________工程验收后天工程总造价的5%,约____________元。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工程的结算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进行结算: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2)单价不变,按实际数量加损耗率计算,但是总价不得超过____________元。
  a.乳胶漆和油漆类为:墙面面积(减门不减窗)+顶面面积+6%×拼花部分面积;
  b.瓷砖面积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
  c.实木地板面积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拼花部分面积+10%×拼花部分面积;
  d.木工衣柜类面积为:实际面积(平方米取整数值,小数位不够0.5平方米按0.5平方米计算,超出0.5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e.其他按项项目按项计算;
  f.其他按平方米计算的项目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
  g.估价项目测量后再具体报价;
  h.经甲方同意代购的项目按预算内造价购买,经甲方同意可以调整。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缴交。
  (4)物业管理机构收取超过正常的物业小区内运输费用的,由甲方负责交涉或向乙方补贴差额。
  4.乙方按双方签署的预算附件项目执行。如甲方增加新的工程项目,另行签署合同。其中涉及款项,甲方应按预付50%、项目完工50%的办法在工程验收前支付给乙方。如其中物料款项大于该项目的50%,则甲方应按实际比例先支付给乙方备料。
  5.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天内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按照该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按照前述期限约定付清乙方工程款。
  第九条工程预算文件(表)属于本合同附件,所列工程项目除经过甲乙双方同意外,不得随意添加、更改、删除。
  第十条责任与罚则
  1.施工调度、安全管理等事务由乙方负责,其他人事包括甲方均不得无理干涉。甲方擅自指挥工人或亲自进行任何操作,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2.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人工费损失。
  4.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应当按照____________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5.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6.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如对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个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
  现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现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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