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城市商品房与普通小区住房的区别是什么?



				
				
独酌邀明月
72660 次浏览 2024-05-3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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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1 21:56:00 回答

区别:
商品房是指直接用于交易的住房和厂房以及商业用房等的总称。还建房则是因拆迁或征用而重新安置的房产。    产权证是泛指各种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则是房屋产权的法定凭证。

2024-06-01 21:56:00 回答

小区商品住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按现有规定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您。

2024-06-01 21:56:00 回答

普通商品住房、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区别普通商品住房:  一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应该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掌控和指导之下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预(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价格水平、建设项目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地方政府核准,必须低于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价格。
  二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商业用地等各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的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凡不符合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以确保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是指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商品房。  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这些和其他的大家都知道。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住房有附加条件的出让,交纳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须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销售价格不同:经济适用房微利价,最低;普通商品住房,价低便宜;商品房最高。
  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经济适用房与廉价房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平价房(廉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有相当一部分朋友认为,“中低价房”就是“经济适用房”。事实上,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目前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目前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目前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最后,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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