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梅州拆迁补偿标准?



				
				
lostinyoudaidai
6422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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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3 19:06:34 回答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征收新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应遵循以下程序:1、拟订、报批征收土地方案;2、公告征收土地方案;3、办理补偿登记;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在对被征土地上的建筑物实施拆迁缺少具体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可参照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民如不自动履行征地决定,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迁走人数达到应迁人数80%以上的情况下,由办事处及村委会对未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排查(家庭人员状况,有无老人,民族)。
  (二)按照排查的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会按户向职能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或房产行政部门)申报被拆迁人材料,由职能部门迅速做出裁决,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限期十五日内搬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仍不搬迁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三)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做好医疗救助等准备工作。
  (四)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不小于原住房面积)。
  (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六)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七)被拆迁人的财物由相关部门监运到指定地点,交给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过程和搬拆的财物均需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绝到指定地点接受财物和签字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因被执行人拒绝接受造成财物损失的,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任。
  (八)对被拆迁房屋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付给搬迁补助费。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和主要拆迁实施单位做好信访接待的准备工作。

2024-06-03 19:06:34 回答

不同项目标准不同,同一项目地段不同标准也不同。项目立项时相关部门会有相应的拆迁征地相应标准,再看双方怎样协商了。
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
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受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第四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拟征地的面积、地
类和法定标准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则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
被征地单位最后核定的金额确定)。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依据初步测算结果
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五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金
融(银行)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申请征(用)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时依法拨付资金;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七条  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补偿款,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
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
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八条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前向征
(用)地单位或个人追缴入帐;超额预存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征
(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征地依法需缴纳的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
的监督管理。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
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进行补偿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4-06-03 19:06:34 回答

房屋拆迁当然对房屋高有要求。根据我国房屋建筑物面积计量规则,平屋顶屋高大于等于2.2米算全面积;小于2.2米只算一半面积;坡屋顶按净高是否超过2.1米来划分,超过全算,在2.2--1.2之间算一半,小于1.2米不算面积。因此房屋高度对面积补偿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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