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什么?



				
				
请叫我大王哦
58076 次浏览 2024-05-0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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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02:51:59 回答

为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2009年度我市面向中心城区规划区推出限价房110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购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11月1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限价房位置
  本次推出的限价房为剑南家园、嘉都苑现房,楼层为多层。剑南家园位于横河镇,东临浒溪公路,南临洋山岗,北临上剑山村;嘉都苑位于金山南路与前应路交汇处。
  三、购买限价房地域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至三塘横江,南、东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历庵公路。
  四、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根据《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慈政发〔2009〕62号)规定,以下四类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3年(农转非的不受年限限制);
  2、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3800元)以下;
  4、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户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400000元)、20倍(530000元)、25倍(660000元);
  5、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分户直系亲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
  (二)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户口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单身居民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3800元)以下;
  3、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员”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授予的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  “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
  3、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非农常住户口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其中上述第1、2类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1年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人才。
  2、在本市工作(非机关、非事业编制)满3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人才。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五、申购程序
  购买限价房实行各街道(镇)受理初审、第一次公示,市房管中心和市民政局分别复审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市建设局进行第二次公示并核准的申请审批程序。对核准的申购对象市建设局予以核发《购买限价房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准购对象通过公开摇号,依顺序号确定。申购对象凭《通知单》参加摇号并取得《购买限价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对象凭《准购证》按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如准购对象在规定的认购时间内放弃购买资格,其缺额依序递补。未列入准购对象的申请户待下批推出时根据条件重新申购。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累计达到两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五、申购方式
  城镇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集体户口的向集体户口落户单位所在地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人事代理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根据所属申请类型向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1、《慈溪市限价房申购审批表》(填写一式四份,审批后市住房保障办、市保障家庭收入复查机关、市保障家庭住房复查机关、各地受理初审机关各留一份,下同);
  2、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可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和分户直系亲属身份的证明材料(收复印件一份,须经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有受理机关核对人签字。该类材料申请人向受理初审机关提供一份,受理初审机关送住房状况复查机关、家庭收入复查机关和市住房保障办均可用已核对的复印件,下同);
  3、申购家庭和分户直系亲属现有住房状况证明(该类材料申请人有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为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无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或社区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的,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份,复印并核对签字后送相关审查机关;申请人提供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受理初审机关经与原件核对后收复印件一份,核对件复印后送相关审查机关,下同);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该类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或社区出具。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份,复印并核对签字后送相关审查机关,下同);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该类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或社区出具。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份,复印并核对签字后送相关审查机关);
  6、授权核查委托书(该类材料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签字盖章,格式如下:
  授权核查委托书
  申请人XXX为申购限价房,授权政府各级住房保障审核审批机关调查本人XXX和家庭成员XXX、XXX……及直系亲属XXX、XXX……的收入、住房、财产状况。
  委托人:
  XXX、XXX……〔注:所有涉及人员签字、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式四份,初审机关自用一份,审查审批流转时按程序送复查机关、终审机关各一份);
  7、其他材料(该类材料各级审查机关根据申请人个体实际情况确定,下同)。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1、《慈溪市限价房申购审批表》;
  2、资格认定证明(由市人事、劳动保障、暂住人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出具);
  3、户口簿、身份证、人事代理证明或其他可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4、申购家庭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提交);
  6、授权核查委托书(该类材料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盖章,格式如下:
  授权核查委托书
  申请人XXX为申购限价房,授权政府各级住房保障审核审批机关调查本人XXX和家庭成员XXX、XXX……收入、住房状况。
  委托人:
  XXX、XXX……〔注:所有涉及人员签字、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7、其他材料。
  六、凡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调查工作。
  七、各街道、镇限价房申购受理初审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电话见下表:

2024-05-11 02:51:59 回答

1.申购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2008年7月16日)。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购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2008年7月16日)。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2008年7月16日)前。
 3.属中低收入家庭,即申购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7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人均收入标准为15390元以下)。
 4.申购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购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2024-05-11 02:51:59 回答

1.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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