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三种程序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芳芳Flora
47213 次浏览 2024-05-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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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回答


(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政策之中,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不问其属于何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中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立法有所发展;
(2)在中国直接投资,以前中国法律规定不甚详尽,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人,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或采相互认许。对于第二种方式。对于第三种方式。
一般认许程序,故不存在认许问题:外商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记得采纳为最佳答案,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
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即可在内国活动的权利,或采特别认许;
(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外资企业等,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散见于行政法规。
分别认许程序:
特别认许程序!看的人记得顶一下。
祝大家自考顺利。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行后,或采一般认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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