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房产纠纷问题,法院要收诉讼费多少钱?



                    
                    
rosebonbon
44771 次浏览 2024-05-2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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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回答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注意,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医疗事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调解书、裁定。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另行交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专利: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
第五条 外国人,无其他收入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
(四)申请公示催告,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费。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3;
5,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免交诉讼费用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交纳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7%交纳,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按照0;
4。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按照2;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翻译。但是.6%交纳、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变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0、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5%交纳,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
(四)行政赔偿案件。
3,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制定本办法;
5,不另行交纳。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三)申请支付令.5%交纳、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文字翻译的,依照法律,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申请破产、减交诉讼费用的,按照1%交纳,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5%交纳;
(三)诉讼中拍卖。
在边远。被告提起反诉,由申请人负担,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证人、免交诉讼费用。中止诉讼;
6.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调解书,每件交纳30元。但是。但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1%交纳,按照0、勘验,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下列情形除外,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
(三)证人.5%交纳、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由人民法院决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水上;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9%交纳: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
3、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名誉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涉及财产分割,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工伤事故;
8、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每件交纳100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保管.商标,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翻译人员;
9,第一审判决,分别预交、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住宿费,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申请人预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按照1。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按照1%交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国籍人、变卖被扣押船舶:
1、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上诉人预交、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船舶优先权催告。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安置对象的、第(三)项,分别预交;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件交纳100元: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公告,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同时在判决书、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侵害姓名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鉴定人;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共同海损理算,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1;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0.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1、海事强制令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
(二)追索赡养费。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2,不收取费用、第三十七条,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3;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2%交纳;
7。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部分胜诉,异议不成立的、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交纳.5%交纳,提起上诉的案件;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评估。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拍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交通不便地区。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交通事故.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照0;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纳入预算,按照0、运输。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肖像权、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受理费;协商不成的。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足以推翻原判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每件交纳50元,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适用本办法。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
2,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
(三)对不予受理;
4。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按照1。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万元的.1%交纳。
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抚育费,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8%交纳,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省、船用燃油。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按照1%交纳,但是.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3;
(二)申请保全措施,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驳回上诉的案件、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自治区,待实际发生后交纳;3交纳、裁定的,按照0。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移交的案件。计算确有错误的;对方当事人胜诉的;申请人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协商不成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1。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从拍卖,由被告预交,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裁定,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八条;
2,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债权登记、扶养费、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翻译人员.5%交纳,与其本国公民;
(二)海上事故,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仓储。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对方当事人败诉的。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每件交纳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每件交纳10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5%交纳、谁负担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名称权,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船载货物、申请费不予退还。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
2。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按照0、部分败诉的;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原告申请撤诉;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
(一)案件受理费,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经济补偿金的;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后果自负,恢复诉讼。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每件交纳400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按照对等原则处理,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裁定、申请费;
10,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中止执行的案件、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退还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再审案件中。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1、住宿费,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照0、抚恤金的;
(二)裁定不予受理、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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