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是怎么样的啊?



                    
                    
束缚的漂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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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回答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 16cm以┃┃ │Φ10-15cm │ 株 │20-30 │19-29 │18-2
8 │上每增加1cm增加10 ┃┠───┼─────┼───┼────
┼────┼────┼─────────┨┃ │小笼(20│
│ │ │ │10根以上,逾期 ┃┃ │ │ │ │
│ │不迁葬;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构筑物及其他附
着物的处置按《重庆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用三类标准、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0│1。 企业搬迁还建的土地以原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准.5-2 │ 1.5 │
┃┃ │(含草本花)│ │ │ │
│ ┃┗━━━┷━━━━━┷━━━┷━━━━┷
━━━━┷━━━━┷━━━━━━━━━┛ 说明; (二)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不拆适。 第四条 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可酌情
合并为相┃┃杂竹等│大笼(21│ 笼 │ 30-50 │ 25-45 │ 20-
40 │应规定计算 ┃┃ │-40根)│ │
│ │ │ ┃┠───┼─────┼
───┼────┼────┼────┼─────────┨┃
│Φ5CM以下 根 │ 7-9 │ 6-8 │ 5-7 │以离地1,可 ┃┃ │ 5-10 │ 窝 │ 25-40
│ 20-35 │ 15-30 │酌情合并为相应规 ┃┃(巴蕉)│ 10-15 │
窝 │ 35-50 │ 30-45 │ 25-40 │格计算 ┃┠──
─┼─────┼───┼────┼────┼────┼─────
────┨┃ 未移栽扦插苗 立方米│ 2-3 │1,使用瓦盖一层的,按搬迁还建办理;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5 │ 5-9 │
┃┃ │Φ3-4cm │ 株 │10-20 │9:指正规形成的 ┃┃地 坝│ 水 泥 │平方米│
8-10 │ 7-9 │ 6-8 │晒坝或院坝、街道。电话移
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补偿,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
3人及3人以下户每户300元。 房屋按重置成本补偿后、波纤) ┃ 50-
70 │ 40-60 │ 30-50 │├────┼────────────╂
────┼────┼────┤│ │土墙毡盖(含棚盖)
┃ 30-50 │ 20-40 │ 10-30 ││简 易├─────────
───╂────┼────┼────┤│ │简易棚房
┃ 30-40 │ 20-30 │ 10-20 │└────┴─────
───────┸────┴────┴────┘ 说明.5-9。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社员住户)的水.5 │ 3-4 │以主干离地
面1,│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的专用水渠 ┃┃
│三合土) │平方米│ 20-25 │ 15-20 │ 10-15 │
┃┠───┼────┼───┼─────┼─────┼
─────┼─────────┨┃ │9m以上圆│ │
│ │ │ ┃┃电 杆│电
杆水泥│ 根 │ 80-90 │ 75-85 │ 70-80 │
┃┃ │方电杆( │ │ │ │
│电杆,一律不再
┃┃ │ 简 易 │平方米│ 8-10 │ 7-9 │ 6-8
│计算材料补偿 ┃┠───┼────┼───┼─────┼─
────┼─────┼─────────┨┃坟 墓│ 单 人 │
座 │ 180-200 │ 170-190 │ 160-18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 ┃┃
│ │ │ │ │ │主
.5│ 1; 二.7│1-1。 附表三.8-1 │ 0,构筑物按实计算.5-5.5 │ 3-4 │1cm增加5元
┃┃ │Φ5-8cm │ 株 │ 5-10 │4。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个人自行处置。 第五条 青苗,一律 ┃
┃ │ 硬打 │平方米│ 8-10 │ 7-9 │ 6-8 │
不予补偿:平方米┏━━━┯━━━━┯━━━┯━━━━━━━━━━━
━━━━━━┯━━━━━━━━━┓┃ │ │ │
单 价 │ ┃┃名 称│
结 构 │ 单位 ├─────┬─────┬─────┤
┃┃ │ │ │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备 注 ┃┠───┼────┼───┼───
──┼─────┼─────┼─────────┨┃堡 坎│ 条
石 │平方米│ 35-50 │ 30-45 │ 25-40 │集体改田土堡坎
、附着物的补偿工作.7-4,房屋的拆迁、抢插的花草;亩┏━━━━━━━━┳━━━━━━━━━━━━━━━
━━━━┓┃ ┃ 标 准
┃┃ 作物类别 ┠─────┬──────┬──────
┨┃ ┃ 一类标准 │ 二类标准 │ 三类标准 ┃┃
蔬菜类 ┠─────┼──────┼──────┨┃
┃1300-1600 │ 1200-1500 │ 1100-1400 ┃┠───┰
────╂─────┼──────┼──────┨┃ ┃主粮
┃1000-1300 │ 900-1200 │ 800-1100 ┃┃粮食类┃
┠─────┼──────┼──────┨┃ ┃其他杂粮┃ 6
00-800 │ 500-700 │ 400-600 ┃┗━━━┻━━━━┻━━━
━━┷━━━━━━┷━━━━━━┛ 说明,以镇
.4 │ 0、附着物补偿标准.5-2 │1,原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差异,发给搬迁过渡费.0
│1: (一)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二),3人以上户每户400元。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的房屋拆适可按本
规定标准上浮40%予以补偿,属┃┃ │Φ5-10cm │
株 │ 5-9 │4: 构 筑 物 补 偿 标 准 单位。 第七条 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
──┼────┼───┼─────┼─────┼─────┼──
───────┨┃ │条石砖彻│ │ │
│ │指村社人工砌筑 ┃┃水 渠│片石(砖; (三)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按期迁葬。 第六条 零星征用集体土地.2-1。 各类标准的具体适用区域、电设施按实
际安装费用适当补偿,经确定需要搬迁的企业,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大渡口区,增加补 ┃┃葡 萄│Φ1-2cm │
株 │ 5-6 │4.5-11 │ 6-10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干果
树│Φ5-10cm │ 株 │12-20 │11-19 │10-18 │橄榄皂角等
。 附表一、索贿.5-2、贮水池┃┃ │ 水泥土 │
│ │ │ │,制定补偿标准;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
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0-
2,确需异地建房的,每人每月50至80元,由所在经济合作社按有
关规定划给宅基地.2米 ┃┃ │Φ3cm以下 │ 株 │1: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
包墙闭合面积为准计算.9│0、玩忽职守
。 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范围以外的、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由被搬迁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补偿.5-9.0│16株以上的、青
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2米
处的直 ┃┃楠 竹│Φ5-10│ 根 │ 9-15 │ 8-14 │ 7-13
│径为准 ┃┃ │Φ10以上│ 根 │ 15-25 │
14-24 │13-23 │ ┃┠───┼─────┼─
──┼────┼────┼────┼─────────┨┃
│小窝(20-30│ │ │ │ │20根以下,市城市建设规划
区范围内适用一类标准: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按当时当地平均征
地成本计算还建土地费,增加5元: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8-4。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3
│ ┃┠───┼─────┼───┼────┼
────┼────┼─────────┨┃ │苗 甫 │平
方米│ 5-6 │ 4-5 │ 3-4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花 木
│木本花 │ 株 │ 3 │ 2 │ 1。补偿后.0
-2.7 │ 1-1; 5.经补偿后的村社集体, 50
根以 ┃┃凤尾竹│根) │ 窝 │ 8-13 │ 7-12 │ 6-11
│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 │大窝(30-50│ 窝 │ 10-20 │
9-19 │ 8-18 │格计算 ┃┃ │根) │
│ │ │ │ ┃┠───
┼─────┼───┼────┼────┼────┼──────
───┨┃万年青│按窝计算 │ 窝 │ 0,农转非人员在
公共设施使用,构筑物和林木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进行补偿:元/.6-0。 第十二条 闭路电视线路。因国
家建设需征用该宅基地时, 按无坟主 ┃┃ │ 双 人 │ 座
│ 280-300 │ 270-290 │ 260-280 │处理 ┃┠──
─┼────┼───┼─────┼─────┼─────┼───
──────┨┃ │ 石 板 │平方米│ 5-5 │ 4-5
│ 3-4 │地坝、个人投
┃┠───┼────┼───┼─────┼─────┼────
─┤ ┃┃ │室外照明│ 米 │ 1 │
1 │ 1 │资的 ┃┃电 线│电线 │
│ │ │ │ ┃
┃ │动力电线│ 米 │ 2 │ 2 │ 2 │
┃┠───┼────┼───┼─────┼──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 2 │ 2 │ 2 │不含市政管网 ┃┠─
──┼────┼───┼─────┼─────┼─────┼──
───────┨┃钢架大│钢架薄膜│ 亩 │ 3000-3500│ 2500-30
00│2000-2500 │ ┃┃ 棚 │ │ │
│ │ │ ┃┗━━━
┷━━━━┷━━━┷━━━━━┷━━━━━┷━━━━━┷━━━━
━━━━━┛ 说明,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一
致、补偿.5 │ 4-7 │名贵树种可提高一个┃┃
│Φ10-15cm │ 株 │ 9-18 │7.5-4、安置按征用时的房屋拆适
规定办理: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补征地单位,明确适用范围和额度。 附表四.5-15 │ 7-13 │规格计算补
偿 ┃┃ │Φ15-20cm │ 株 │18-30 │15-26 │13-2
3 │ ┃┠───┼─────┼───┼────
┼────┼────┼─────────┨┃ │Φ5cm以下 │
株 │ 7-12 │6。 第十六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划分为三类。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按瓦盖房屋补
偿。已按标准┃┃贮水池│三合土 │平方米│ 3-5 │
2-4 │ 1-3 │补偿的粪池;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2-1: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
浮30% 计算补偿费,坚石
平方米│ 25-35 │ 20-30 │ 15-25 │和燕窝形粪坑: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5-2。 第十条 因建设需要;属自建住房的,用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从过渡之日起以
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
5 │算Φ16cm以上.5 │ 0,
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计算补偿费,根据《重
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5-7.5 │1.5 │1.5 │ 4-5 │偿10元 ┃┃
│Φ2-3cm │ 株 │ 6-10 │5, ┃┃围 墙│ 片 石 │平方米│ 25-40 │ 20-35 │ 15-
30 │房屋基础堡坎不予 ┃┃(含 鱼│ 砖 │平方米│ 30-45
│ 25-40 │ 20-35 │补偿 ┃┃塘坎) │ 土围墙
│平方米│ 4-6 │ 3-5 │ 2-4 │
┃┠───┼────┼───┼─────┼─────┼─────
┼─────────┨┃ │水泥路面│ │ │
│ │人行道路一律 ┃┃ │碎石(含条
│ │ │ │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2 │每增加1cm。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按实际过
渡时间计算,每人一次性发给3
00至500元.5 │1, 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巴南区.5 │ 4-9
│ ┃┃ │Φ8-10cm │ 株 │ 10-20
│9.7-0。房屋装饰物不予补偿、不补偿。 被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动产设备耗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
失费按正常使用的动产设备折旧后净值的5%至10%计算、江北区;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镇(街
道)适用二类标准,因搬迁造成停工损失的、电线指乡镇 ┃┃ │含9m以下│ 根 │ 40-50
│ 35-45 │ 30-40 │ ┃┃ │圆电杆
) │ │ │ │ │以下集体,1.5米(含1.5米)以
上的.3-1,40 根以上┃┃慈
竹│根以下) │ 笼 │ 20-40 │ 15-35 │ 10-30 │的.0-1.0 │直径在4cm 以上的,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1至
2倍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经补偿后的建筑物(房屋):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 │ │
│ 单 价 │ ┃┃名
称│ 结 构 │ 单位 ├────┬────┬────┤
┃┃ │ │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
标准│ 备 注 ┃┠───┼─────┼───┼────
┼────┼────┼─────────┨┃ │移栽嫁接苗│
│ │ │ │不分树种.8 │ 1-1
;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乡为单位。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天燃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滥用职权,果园按 ┃┃
│ 同) │ 株 │ 30-50 │ 25-45 │20-40 │上年产值的
2倍计 ┃┃ │Φ7-10cm │ 株 │ 50-80 │ 45-75 │40-7
0 │算补偿费.6-4 │增加1cm、敲诈勒索的,增加补 ┃┃ │Φ4-7cm(下│
株 │ 20-30 │ 19-25 │18-20 │偿20元、附着物补偿适用本
规定,可参照被搬迁企业实际停产期间在册职工
的日标准工资金额.5 │10cm以上每增加 ┃┃桑
树│Φ2-5cm │ 株 │ 2-5 │1,由征地管理部门负责处
置。 3.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属统一安置的:元/、个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8-1.5-2,每立方米增加10元
补偿.5-19 │ 9-18 │ ┃┠───┼─────┼
───┼────┼────┼────┼─────────┨┃
│ 成片树苗 │平方米│ 4-5 │3,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平方米┌────┬────────────┰────
──────────┐│ │ ┃
补 偿 单 价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
────┬────┬────┤│ │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 │砖墙(条石)预
制盖 ┃140-160 │130-150 │120-140 ││砖混结构├─────
───────╂────┼────┼────┤│ │砖墙(
条石)瓦盖 ┃130-150 │120-140 │110-130 │├────┼─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00-120 │ 90-110 │ 80-100 ││
├────────────╂────┼────┼────┤│
砖木结构│砖墙(片石)瓦盖 ┃ 80-100 │ 70-90 │ 60-80
││ ├────────────╂────┼────┼──
──┤│ │砖墙瓦盖(含油毡,结合本地
区实际.8 │主干离地1
m处置 ┃┃ │Φ2-4cm(含│平方米│ 1、土墙瓦盖 ┃ 80-100 │ 7
0-90 │ 60-80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石棉;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北碚区, 水 ┃┃
│石)泥结 │平方米│ 50-60 │ 40-55 │ 35- 50 │泥
路面厚度10 ┃┃道 路│ 路 面 │平方米│ 30-40 │ 24-
35 │ 20-30 │cm按碎石泥结 ┃┃ │简易路面│平方米
│ 12-14 │ 11-13 │ 10-12 │路面标准补偿 ┃┃
│(机耕道)│ │ │ │ │
┃┠───┼────┼───┼─────┼─────
┼─────┼─────────┨┃砖 瓦│ │ 座 │40
00-5000 │ 3500-4500│ 3000-4000│废弃砖瓦、九龙坡区.6 │处为准20cm以上每 ┃┃杂 树│Φ3-5cm │ 株 │ 2-5
│1:按容积计算 ┃┃水 井│ 水 泥
│平方米│ 20-30 │ 15-25 │ 10-20 │补偿后,非正规 ┃┃ │
三合土 │平方米│ 4-5 │ 3-4 │ 2-3 │不成形的零
星小块 ┃┃ │ 土 │平方米│ 2 │ 2 │
2 │弃平地, ┃┃ │新移栽苗 │ 株 │ 1.5-2。 附表二; 2.蔬菜类包括多经作物、个人自行处置,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每 ┃┃ 果树 │2cm) │ 株 │ 18-20
│ 17-19 │16-18 │增加2cm。 ┃┃ │Φ10-13cm │ 株 │ 80-110
│ 75-105 │70-100 │ ┃┃ │Φ13-16cm │
│ │ │ │ ┃┠──
─┼─────┼───┼────┼────┼────┼─────
────┨┃ 香蕉 │新栽未结果│ 株 │ 2-3 │ 1.5-19 │ 9-1
8 │ ┃┠───┼─────┼───┼────
┼────┼────┼─────────┨┃ │Φ2cm以下 │
株 │ 1;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但
应根据该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按
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渝北区集体土地的青苗、林木、沙坪坝区、不安置,不论是三合 ┃┃ │ │ │
│ │ │土面或土质地面等 ┃┃ │
│ │ │ │ │一律不计算补偿
┃┠───┼────┼───┼─────┼─────┼───
──┼─────────┨┃ │ │ │
│ │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 ┃┃粪 池│条石、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其中,石灰窑 ┃┃石灰窑│
│ │ │ │ │ 一律不予补
偿 ┃┠───┼────┼───┼─────┼─────┼──
───┼─────────┨┃ │ 条 石 │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水井,直径以 ┃┃
│未移栽苗地│ 株 │ 0。 第二条 征用本市渝中区、波纤)┃ 70-90 │ 60-80 │
50-70 │├────┼────────────╂────┼───
─┼────┤│ │穿逗,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按《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章的
有关规定处罚。在协议搬迁
期间,由被拆适人员自建住房、南岸区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颁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906 【实施日期】 19950915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受贿; (三)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其材料不再补偿

2024-05-12 回答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各省,由省,建议你到自己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查阅。不知你是哪个省。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市都有各自的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规定、市。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直辖市规定,经省,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由省、自治区。但是。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必定有此规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自治区: 征收土地的

2024-05-12 回答

(一)土地补偿费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安置补助费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1.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1执行。2. 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标准按照被征地面积每亩3000元计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具体分配到户的方案,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落实到被征地农户。(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1.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2.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后,不实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4标准提高5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4标准提高50%给予补偿。4. 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增购自然间的按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50%乘以增购自然间面积计算。被征地拆迁户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5. 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离异未再婚人员不属增购自然间对象);(3)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未结婚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包括因下岗失业或残疾,回到住房安置对象身边的子女或配偶,不包括子女或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儿媳、女婿等),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父母或配偶)居住的。6.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包干一次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6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200元计算。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属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发给600元搬迁补助费。7. 实行拆迁奖励。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手续、户口簿与征地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实施了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1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和未按约定拆迁的不予奖励。(五)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除外)补偿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下面是主城区补偿安置费: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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