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各个省市谁能够说一下?



				
				
haihuan1988
83791 次浏览 2024-05-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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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27 回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024-05-27 回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024-05-27 回答

没有专门的针对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条例,一般来说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还是参照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

2024-05-27 回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发的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义务。物业管理的用房的产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属于业主,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用房的建设单位:读者咨询中称,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说物业管理用房属原建筑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据着该用房更没道理。《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第39条还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即便签有合同并约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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