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的房子拆迁补偿谁了解?



				
				
pisces850318
28215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134

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6-01 回答

一)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应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权。作为拆迁主要对象的房屋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是拆迁补偿的主要范围。拆迁人拆除房屋,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理应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保障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法律上、经济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解决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列入拆迁补偿范围的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就是说所有权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一是房屋为所有权人合法所有,二是房屋本身合法。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列入补偿范围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该附属物具有合法性。这些附属物对产权人来说也具有经济价值,拆除它们将对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应给予补偿。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系依法收取房屋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它可以属于所有人,也可以由承租人、承包人、典权人行使。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的依据;收益应当合法产生;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既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和拆迁产生的费用。
(二)补偿标准是由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授权,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专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正确地制定、理解、适用补偿标准是解决和预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前提。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由于房地产的位置不可移动性,区位对房地产价值的决定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两宗实物和权益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区位不同,其价值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它是根据土地不同的使用类别、区位及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开发情况分别评估、测算的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基准地价应定期进行调整和修正。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指按照估价时点当时的社会正常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和机械费用等,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及功能的新房屋所需的费用加平均利润。对房屋的不同使用将得到不同的拆迁补偿,所以用途也是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确认其为营业性用房的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作为补偿标准因素之一的建筑面积是指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标220cm(含220cm)的永久性建筑。影响拆迁补偿标准的其他因素包含被拆迁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在确定了影响补偿标准的各种因素后,就可以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和公平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来进行,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房地产估价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提出一个对各方面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价格。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的评估方法较多,常用的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多种。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如何地具体实施,不同地区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同理解采取了不同的方法。笔者通过对北京做法的研究,认为有些方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民用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办法应予完善。北京市对住宅和非住宅的拆迁补偿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执行得也比较顺利。但对于民用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办法值得商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确认其为营业性用房的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北京的做法为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只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而不管是否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补偿的标准不是按非住宅的标准,而是按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经营损失的补偿。这样做将带来两个问题,即打击合法和保护非法。所谓打击合法是指依法将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得不到应按非住宅的补偿标准给予的补偿。所谓保护非法是指非法将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能得到不应得到的经营损失的补偿。因此北京的这一做法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完善。二是拆迁的补偿范围应予完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权。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和拆迁产生的费用。而北京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只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未有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另外对房屋的租金收入也未列入补偿范围。因此应扩大拆迁补偿范围。三是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应予完善。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与评估机构的水平、评估人员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这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应遵循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和公平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但目前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依附于行政权力而存在,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有浓厚的行政行为色彩,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符。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措施使房地产评估机构走向市场,并以优质高效服务赢得市场,使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日趋完善。

2024-06-01 回答

和城市房屋拆迁不一样,农村房屋拆迁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各地一般都是根据土地法和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制订的政策。我这里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农村房屋补偿的条款,希望你对你们有帮助。
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2024-06-01 回答

一)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应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权。作为拆迁主要对象的房屋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是拆迁补偿的主要范围。拆迁人拆除房屋,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理应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保障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法律上、经济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解决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列入拆迁补偿范围的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就是说所有权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一是房屋为所有权人合法所有,二是房屋本身合法。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列入补偿范围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该附属物具有合法性。这些附属物对产权人来说也具有经济价值,拆除它们将对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应给予补偿。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系依法收取房屋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它可以属于所有人,也可以由承租人、承包人、典权人行使。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的依据;收益应当合法产生;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既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和拆迁产生的费用。
(二)补偿标准是由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授权,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专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正确地制定、理解、适用补偿标准是解决和预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前提。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由于房地产的位置不可移动性,区位对房地产价值的决定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两宗实物和权益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区位不同,其价值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它是根据土地不同的使用类别、区位及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开发情况分别评估、测算的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基准地价应定期进行调整和修正。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指按照估价时点当时的社会正常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和机械费用等,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及功能的新房屋所需的费用加平均利润。对房屋的不同使用将得到不同的拆迁补偿,所以用途也是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确认其为营业性用房的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作为补偿标准因素之一的建筑面积是指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标220cm(含220cm)的永久性建筑。影响拆迁补偿标准的其他因素包含被拆迁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在确定了影响补偿标准的各种因素后,就可以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和公平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来进行,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房地产估价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提出一个对各方面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价格。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的评估方法较多,常用的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多种。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如何地具体实施,不同地区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同理解采取了不同的方法。笔者通过对北京做法的研究,认为有些方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民用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办法应予完善。北京市对住宅和非住宅的拆迁补偿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执行得也比较顺利。但对于民用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办法值得商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确认其为营业性用房的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北京的做法为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只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而不管是否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补偿的标准不是按非住宅的标准,而是按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经营损失的补偿。这样做将带来两个问题,即打击合法和保护非法。所谓打击合法是指依法将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得不到应按非住宅的补偿标准给予的补偿。所谓保护非法是指非法将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能得到不应得到的经营损失的补偿。因此北京的这一做法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完善。二是拆迁的补偿范围应予完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权。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和拆迁产生的费用。而北京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只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未有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另外对房屋的租金收入也未列入补偿范围。因此应扩大拆迁补偿范围。三是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应予完善。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与评估机构的水平、评估人员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这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应遵循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和公平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但目前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依附于行政权力而存在,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有浓厚的行政行为色彩,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符。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措施使房地产评估机构走向市场,并以优质高效服务赢得市场,使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日趋完善。

2024-06-01 回答

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拆迁协议补偿范围内的部份不需要另行交税,当赔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协议补偿面积的,需要交纳契税。根据税发【201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2024-06-01 回答

你好,这个相关政策还是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补偿来定,没有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像一线城市跟二线城市就会所差别,在拆迁补偿中,很多人都会提到一个词“拆迁分房”,那么究竟什么是“拆迁分房”呢我国拆迁分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这边就来简单介绍一下,你可以参考看看的。拆迁分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拆迁分房也就是“拆迁还房”,是指在拆迁中以房屋产权置换实物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一种拆迁补偿方式。
一、产权置换也叫“拆一还一”、“拆迁回迁”、“实物补偿”,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一)价值标准产权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二)面积标准产权置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二、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一)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二)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以上关于拆迁分房相关事项就介绍到这,这边友情提示一下: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大概就是这些了,以上内容可供参考哦,很高兴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给力的话竖个大拇指呗,祝你生活愉快。

扩展回答

关于老房子拆迁问题!

残疾人可否多拿到些面积,有残疾证),里面有我和父亲的户口(父亲是残疾人:可否为了将来的孩子多分一点情况。
问题一,所以打算10月初领,但现在房屋要拆迁了:光领证不入户口有用吗:我外婆家有老房子十月拆迁?
问题四?
问题三?
问题二:在拆迁前多久领证才有效,我原本打算和老公10月底领证
问题补充:是上海的 现在对外公布是30万一个人 有的家庭分一套2房再给20万

关于房子拆迁中临时房照的问题

实际应该得到多少补偿,有临时房照,这种情况要怎么办,拆迁部门给的极低极低的补偿房子在路边因扩路要拆迁(没占道不属于违法建筑)?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辽宁丹东地区的~

跪求。。。关于长宁区房子拆迁的问题!

我叔叔爸爸.我妈和我爸已离婚,还有我和我妈。现在我想知道 1。户口本上一共是6个人,到时候分配是否就不会给我分房子?2?3.在拆迁分配前我结婚和我未婚的分配是否一样.如果我在拆迁分配前结婚,并和老公买了产权房,我爷爷奶奶,当时我未成年判给我妈的,所以我和她的户口一直还是在我奶奶家里,我是跟我妈的会影响到以后房子拆迁我的分配吗,我妈一直没有房子只是在外面租的,在长宁区镇宁路这父母在2000的时候离婚的
问题补充:那我怎么样才可以利益最大化呢?是先结婚不要买房子?还是怎样?

关于房屋拆迁的物权法

我想知道房屋搬迁后的赔偿是按照现在的使用面积赔偿还是按照证上面写的面积赔偿,房子属于私房?

第三,还差一点?如果开发商硬要说我们的房子不值钱怎么办。现在使用的面积比如说是X平方,很明显的我们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赔偿不满,我家的房子近段时间内可能要拆迁:

第一:现在有多少房子面积就陪多少,但是房证上面写的面积却不到X。还有就是不能用还建房那种低劣的房子来陪给我们?还是现在没有正式得出来要等以后才有效,我们有资格提出更高的赔偿价格吗,现在评估商已经对我们房子进行了评估?

第二。如果这样,现在有几间门面就陪几间给我们,开发商需要用我们的房子的地皮?我们的基本想法是,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我们马上将要搬迁的房子起不起作用我想关于房屋的拆迁和物权法提出几个问题。我们就这几点要求是否能够达到

关于老房子拆迁的问题;有怎么注意的吗

我们家有一栋六十年代的老房子,本人八十年代时抵职在本乡工作,变成了非农业户口,在2000年又下岗回了老家居住,单位没有住房。现在***拆迁,而父母已过世,老屋没有房产整和土地证,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有没有新房分配??谢谢!!

关于房屋拆迁归属问题

土地证是写她的名字,请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 谢谢大家。不过,在我爸爸这里保管。现在开发公司是做无人处理财产要把房子拆掉。我爸爸的姨妈有一套老房子要拆迁,但是没办法,我爸爸很气愤大家好,简单地问一下,可是她已经去台湾了,我们一家人的户口是在这个房子里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2464904785156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