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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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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5
      ,个人集资建房,属于单位代建,最终房产产权属于个人,与单位无关,这时就设置一个“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即可。贷方反映收到的集资款,借方反映用于建房的款项支出及清退多余建房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集资款。企业应按个人设置明细备查。1、收到集资款时: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拨出建房资金: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3、工程完工清退多余资金: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现金等
    • 2024-05-22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以物易物”,及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均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在此讨论的是第一种交换方式中的第一种情况,国有企业以交换国拨土地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账务处理及确认纳税时间及营业额的问题。 大中型国有企业因成立时间较早,土地多为国家无偿划拨,账面不反映其价值,不计提折旧。现在的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企业改制、土地投资、转让等情况出现时,才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值增加资本公积。
    • 2024-05-26
      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举例分析合作建房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在市区有一块闲置的土地。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该闲置的土地(账面价值600000元),乙公司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两栋(结构、面积相等)。2004年12月,房屋如期建成,双方各分得一栋房产,乙公司为此共支付开发成本1000000元,此时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500000元,市场价格1200000元。建成后,两栋房屋的市价为3000000元,甲公司将分得的一栋房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乙公司将分得的另一栋房屋作为库存商品房入账。假定甲、乙公司均座落在市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3%。  一、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200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此时,由于土地使用权尚未发生转移,会计上和税务上仍需对土地使用权按月进行摊销。  2、2004年12月,房屋建成,甲公司分得一栋。  根据《解答》的规定,在合作建房过程中,甲公司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税;对乙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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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国家划拨土地合作建房,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答: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以物易物”,及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均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

  • 关于合作建房账务处理及纳税问题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支持专家观点

  • 单位帮职工建房该如何账务处理?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我看,关键是房产的产权问题,其实,最后是把房子卖给了职工,也就是说转让行为发生了,帐务是不是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的方法处理呢? 代预收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发生建造成本时,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工程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交房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最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 联合建房的帐务处理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你说的不准确。根据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企业取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合作建房,目前国家法律师允许的,甲方出资金50万,乙方可给甲方开具收据,甲方作为长期应收款处理(因为建房期一般会超过一年),甲方的会计处理: 1、支付50万建房款: 借:长期应收款—乙方 50 贷:银行存款 50 2、房屋建成后,乙方将应属于甲方的房屋移交给甲方 借:固定资产 50 贷:长期应收款—乙方 50

  • 不同模式下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

  • 两公司合作建房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账务处理太复杂了,那是两个公司财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你想让网友抢你饭碗啊? 营业税方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供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出资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供地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出资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契税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河南省财政厅的请示时(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房地产公司账务处理的问题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您好:您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这种业务感觉无从下手。 一般来说,这种合作方式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体现在 a公司的账面上,项目结束后你们收到的钱其实是税后的。 由于你们公司是房地产公司,这种业务实际上也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合作开发),所以作为营业外收入不合适。如果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涉及你们公司是否需要再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作为收到投资收益处理,那就需要区分股权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 股权性投资由于没有成立项目公司,所以没有工商登记为依据。 债权性投资,按照目前税法需要就利息部分缴纳营业税。 这种事主要是地税管,各地地税对这种业

  • 合作建房问题?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房地产开发公司,实质上是以土地投资,收取固定收益,其实就是将土地作价,定率收取利润,符合营业税的利息收入的征税定义,所以,应按收取的固定收益,按5%交纳营业税,并征收各项附征税费,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至于项目部,其实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流转环节应交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请向您所在的地税局进行咨询。

  • 1。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获得一办公...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合作建房的税收问题将如何解决?日前,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就有关问题作出了解释。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家住广州市的李先生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另一企业合作建房,他与该企业协议:由李先生的公司出资500万元,另一企业提供土地5000平方米,双方投资的房屋建成后,李先生的公司获得60%的房屋所有权,提供土地的企业获得40%的房屋所有权

  • 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地合作建房,建成后出资金方仅获得房屋的使...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74号)规定:“在中国××化学工程公司与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的过程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地和申请建设项目,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出资金,取得底楼商业用房15年的使用权。   在此项合作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发生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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