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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住宅规划设计规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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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2024-05-17
      1、楼距:楼高的0.7倍,此为南北朝向排列的楼房间距,若东西向则为0.5倍。如前排房屋的高度为20米,那么后排房屋距离前排房屋要有14米才符合要求。2、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采光权是一种相邻权。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住宅采光的标准,建设部《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条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1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你的采光权与楼层无关,只与光照时间1/2有关。现在的测定仪器可以在任意有太阳光直射的一天测算出冬至日的光照时间,不足可申请赔偿, 但不一定有权利调换呀。
    • 2024-05-21
      《城市居住区住宅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还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还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还有《城市绿化条例》 有了这几个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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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对城市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B 答案解析:对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针对我国(Ⅰ——Ⅷ)七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不同日照标准规定。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对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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