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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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1 次浏览 2024-05-2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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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31 01:01:54 回答

缴纳标准:
我市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不得高于12%,并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吉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每年基数调整时间由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对外通知。

2024-05-31 01:01:54 回答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24-05-31 01:01:54 回答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口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市区为10,991元,县(市)为9,984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198元,县(市)为1,997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2014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未达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8%,不得高于12%。中、省直及外埠驻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和缴存比例标准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

2024-05-31 01:01:54 回答

您好,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征收个人所得税。“三险一金”超比例缴存要缴个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吉林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徐会计师介绍,虽然根据建设部2000年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指定范围,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但由于国家对上限没有强制规定,所以长久以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只看“下限”,不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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