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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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取条件
A、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B、离休、退休的;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D、出境定居的;
E、偿还贷款本息的;
F、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的规定比例的;
G、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支取范围: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①、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审核。
②、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A、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
B、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D、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等;
E、偿还购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F、死亡职工提供死亡证明、身份证等;
G、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者关系的,提供原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束劳动关系证明等;
H、除上述证明外,一般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等相关证件。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上述证明文件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⑤、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准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立即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A、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B、离休、退休的;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D、出境定居的;
E、偿还贷款本息的;
F、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的规定比例的;
G、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支取范围: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①、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审核。
②、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A、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
B、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D、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等;
E、偿还购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F、死亡职工提供死亡证明、身份证等;
G、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者关系的,提供原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束劳动关系证明等;
H、除上述证明外,一般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等相关证件。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上述证明文件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⑤、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准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立即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您好,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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