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积金提取调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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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泰安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账户销户手续的条件是: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工作调离泰安市、户口迁出泰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部分存储余额的提取条件是: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条件:
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
必备资料、购买自住住房、年度内可取又可贷) 、建造(翻建) 、或大修自住住房 、(施工中) 、离休、退休 、出境安居 、或调离本行政区 、终止劳动关系 、两年未再就业 、偿还购房贷款 、(还款期内每年一次) 、房租超出 、家庭工资收入15% 、继承或受遗赠人 、公积金的提取 。
2.材料: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期房: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现房: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