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是什么?



				
				
飞扬嗒兜兜
62507 次浏览 2024-05-2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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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6 08:50:42 回答

自己去长沙市公积金中心,芙蓉路长信酒店对面,领表、填表、到相关部门盖章、去公积金中心审核、领取。公积金领取有具体要求,比方无房买房、危房维修之类,装修不能申请。

2024-05-26 08:50:42 回答

长沙公积金提取
【受理单位】: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管理部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投诉电话】:0731-12329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还贷提取;
3、租房提取;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5、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
6、退休提取;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8、出国定居提取;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10、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
11、缴存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提取。
【备注】:重大疾病指的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一直手术、主动脉手术。
长沙公积金禁止提取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
3、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商业用房或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
5、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自住住房所有权;
6、1年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权全部结清还贷除外);
7、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除外);
8、非工作原因、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基本资料:
1、《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配偶代办需提供结婚证,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单位代办需提供专管员身份证;
4、其它所需资料。

2024-05-26 08:50:42 回答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下列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范围
  提供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房
  期房
  一年内的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现房、二手房
  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协议、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房
  一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大修自住房
  一年内的房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
  偿还购房贷款
  期房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偿还购房贷款一年以上,还贷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现房、
  二手房
  契税发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
  夫妻双方单位所发的工资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上年度房屋支付费用凭证和经房产部门鉴证的住房租赁合同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出具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终止劳动关系
  二年未再就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调离本行政区
  调令、户口薄
  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离、退休
  离、退休证
  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提取人的书面报告和缴存人单位意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原件)
  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家庭困  难的
  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
  说明:1、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2、专管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专管员证
  3、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夏季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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