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哪位知道?



				
				
xiaohoulee
50503 次浏览 2024-05-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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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21 21:03:17 回答

兴安盟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户口一并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五)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  (人事)关系的。
(七)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024-05-21 21:03:17 回答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014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024-05-21 21:03:17 回答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核和盖章。
2、拿到以上盖好章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以及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处进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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