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清楚多层住宅规范有哪些的?



				
				
曼特宁先森
71240 次浏览 2024-05-2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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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4 20:14:44 回答

住栋体型有条形、板形和点形几种。点式住宅若为多层又称墩式住宅,若为高层又称塔式住宅。点式住宅平面一般仅由一个单元组成,它四面临空,故体型可以比较自由活泼,朝向多,视野广。点式住宅的平面多以矩形、T形、风车形和三叉形为主。
此种住宅在进深、面阔、方向、尺寸大体相当,在住区规划图上好似一个点,故称点式住宅。以前所谓点式住宅楼,是指独立门栋的高层建筑,如今这一概念业已模糊。若为多层又称墩式住宅,若为高层又称塔式住宅。点式住宅平面一般仅由一个单元组成,它四面临空,故体型比较活泼,朝向广,视野宽。
条式(板式)住宅:板式楼,“板楼从建筑物本身来说,反映的是一建筑物的长、宽、高之比。”就是东西长,南北短的建筑.
点式住宅与板式住宅的区别
点式楼,就是没有正南正北的房子,朝向是东南、东北、西南、西北。这样的房子,采光较好,但通风不如板式楼好,同等面积,一层楼可以四家。南方大多是点式楼(高层住宅)。北方大多是板式楼。  市场上乏指的点式是指点式的一梯两户的板式楼,大的来讲,点式是指以核心筒为中心对称布置的短板楼.设计习惯来说,楼幢面宽不超过32米的短板楼,都可以称之为点式建筑.点式住宅,最好的是一梯两户的,具有薄进深长面宽室室采光,南北通风良好等特点;其次是大进深,小面宽,也具备室室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特点(根据户型设计的不同,在两卫及以上户型设计中可能会有一个卫生间不直接采光);再次是一梯三户的设计,东西向户型会显的长进深短面宽,中间套户型会超薄大面宽,小面积,也是不错。当然点式还有一梯几户的设计,比如一梯四户、六户,或者像大园桶单身,这种点式就丧失了户型的通风性,以中小户型为主。  楼层高了,住宅的平面布局就更有讲究,多层住宅的“一梯两户”无法生搬硬套,经济适用的原则使高层住宅设计必须寻求扩大电梯服务对象的适宜途径。

2024-05-24 20:14:44 回答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2024-05-24 20:14:44 回答

您好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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