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沉降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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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初测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
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若沉降速度小于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六、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5.0.6条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本标准省标DGJ32/J18-2006第5.0.4条(即本文“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 七、 稳定标准 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20. ~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标准。
你好,建筑测量,沉降监测一般都是精确到毫米。
补充:高程标高都是应该用米表示,但对于沉降观测应该用毫米表示吧,测量观测比较短、薄的物体或者要求测量的结果比较精确的时候,一般用毫米作单位.
观测中的注意事项:
(1)严格按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
(2)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平尺。
(3)各次观测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进行。
(4)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各观测环境基本一致。
(5)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
(6)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气阿成。
(7)在雨季前后要联测,检查水准点的标高是否有变动。
(8)将各次所观测沉降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当建筑物每天(24h)连续沉降量超过1mm时应停止施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希望对您有帮助。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