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管理办法哪位朋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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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2 次浏览 2024-05-0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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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1 20:06:54 回答

在郊野乡村经营一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因此无法登记注册。市工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2024-05-11 20:06:54 回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第三条  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由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组织专业人员,以村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四条  持有《使用证》的农村居民,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发放《使用证》: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  
(2)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3)老宅基地应退未退的,新、老宅基地占地面积总和超过农村居民建房规定标准的;   
(4)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5)宅基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    
(6)使用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交通安全的;  
(7)不按批准的用地范围使用土地建造住宅的;  
(8)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暂时不能发证的。    
第六条  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不得擅自更改户名,或改变用地地点、范围、面积和用途。经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凭《使用证》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条  因国家建设或村镇建设需要,经批准征用或使用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被征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终止,原所发的《使用证》由发证部门收回、注销。  
第八条  《使用证》不得私自涂改。私自涂改的,证件一律作废,除责令其检查外,换发新证时,按原收费标准的五至十倍交付工本手续费。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详述原因,申请补发,并缴纳工本费。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者在领取《使用证》时,应当缴纳工本手续费和勘丈费,其收费标准为:工本手续费每户四元,勘丈费每户三元,换证工本手续费减半。农村  五保户  可免交上述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024-05-11 20:06:54 回答

国家允许分家,分宅基地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以后制定了相关使用规定,群众必须符合规定使用,否则政府可以取消使用权,宅基地有规划,不是随便就可以盖,另外再加上一户一地的规定,你最好符合这两个条件,否则政府以后不能认定是合法的,就不能正常使用,谈不上继承,想通过继承违背法律,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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