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管理模式是什么?



				
				
栤菊粅雨
90417 次浏览 2024-05-21 提问
84

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3 10:36:31 回答

一是改革土地招投标拍卖制度为零地价或低成本价供地,购房者购房时支付的房价不含地价或仅含低成本地价,但持有后每年需按房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二是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归中央。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初期按一定比例上缴,分成比例也可以考虑城市类型差别。用中央分成的土地出让金建立城市土地平衡基金,基金用于鼓励城市发展保障房以及多层次房屋市场。

2024-05-23 10:36:31 回答

为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县项目开发建设安排和土地利用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经济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政策,以供应引导需求,努力盘活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力求建设项目用地70%来自于收购储备土地,推动土地利用向规范、节约、集约、高效的方向发展,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遵循的原则
(一)闲置土地一律进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城市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鼓励联建,搞成片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资源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浪费。禁止“扒皮式”开发,限制一家一户小面积自建。
(四)有利于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五)保证重点项目、重点产业用地,控制一般性用地。
三、年度土地供应总量及分配
2012年全县土地供应总量为374.5506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指标面积为334.3294公顷,占用耕地面积为99.045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为2.2000公顷);旧城改造及其它建设占用城镇土地面积为40.2212公顷。具体是:
(一)新增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供地总面积为334.3294公顷,其中耕地为99.0450公顷。
1、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供地计划,全县重点建设项目9个,用地面积56.5544公顷,其中耕地19.0000公顷(含基本农田为2.2000公顷)。
2、乡镇场建设用地计划供地248.4700公顷,其中耕地75.9200公顷。
3、农村居民住宅供地计划,计划供地29.3050公顷,其中耕地为4.1250公顷。
(二)城区国有土地供地计划
城区供地计划:宗地为28宗,用地面积40.2212公顷。其中成片开发为20宗地,面积为39.8837公顷;楼群间插空为8宗地,面积为0.3375公顷。
四、土地供应方式
在土地供应方式上,坚持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努力提高招、拍、挂供地的比重。除《划拨供地目录》中规定的石油天然气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基础设施、农村居民宅基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外。经营性用地,包括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都要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中商业、娱乐以及房地产开发用地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今年计划以拍卖方式供应土地2.0346公顷;挂牌出让38.1866公顷。严格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土地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严格界定并控制协议出让价格。
五、计划的实施和监督
土地供应计划是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县国土资源局是供地计划的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审批土地;县项目办、建设、发改部门要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搞好供地计划的贯彻实施。
供地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向全社会公布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信息,为广大用户提供用地信息服务。未列入供地计划的不予批准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先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然后向社会公告,确定供地方式,凡未公告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要加强监督,认真检查,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底要向县政府报告土地供应计划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土地供应工作,逐步建立起全县统一的土地集中供应制度,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2024-05-23 10:36:31 回答

我国实行的是全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模式。在中央,统管全国土地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在地方,统管土地的机构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照1997年中央11号文件和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化了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凡属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民族发展全局的土地管理权都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  (2)具体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权。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土地征用权、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权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有土地登记发证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除外)、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权、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批准权、土地划拨批准权、收回国有土地批准权和土地行政处罚权等;  (3)实行了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行使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权。  (4)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090213060379028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