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纯洁的毛灾灾
60316 次浏览 2024-05-1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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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08:58:05 回答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拆迁补偿费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2024-05-18 08:58:05 回答

你好,诸城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置换  
1、居民置换面积以原有土地证,房产证面积为准,房屋在证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土地证面积74。88%的,以原房产证面积等量置换,房屋在证面积小于原土地证面积74。88%的按原土地证面积补足73。88%,居民院落空面积的计算方法,用原土地证面积减去房产证面积,剩余的是天井面积,院落空余面积应视为附着物的补助款按每平方300元计算。  
2、地下室2米以上按300元/平方米,2米以下按200元/平方米。院内:铝合金顶棚按100元/m2、玻璃钢瓦棚按50/m2、石棉瓦棚按20/m2以上所补偿的项目均以入户丈量面积为准。原以安装有线电视户每户可暂报停,回迁时由开发商接通,不再交初装费。  
3、货币补偿。指不回迁的被拆迁户,面积按原房屋在证面积计算,补偿价格以每平方1500元计算,待居民回迁时一次性结清。  
二、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择  
1、回迁户各楼层所选户型面积超出拆迁房屋面积的按市场价格优惠10%,选房号后30日内一次结清。  
2、回迁户安置房屋套数一律按两套安置,小高层一套,多层一套,具体户型面积以开发单位的规划房型为准。  
三、临时安置和搬家补助费  
1、被拆迁户在搬出时补助500元,迁回是补助500元。  
2、临时安置费在过度期内,按原有在证房屋面积每平方每月6元补助,签定协议迁出后30日内由开发单位一次性支付,第一过度期为12个月每6个月支付一次现金,如超过18个月不能回迁,在原6元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增加2元。  
四、搬迁规定  
1、开发商提前十五天发布搬迁公告,自公告规定搬迁之日起按规定日期搬迁完毕由开发单位出资在规定期限搬出的奖励10000元、奖附房7-11m2,(含公滩面积)。  
2、乙方搬迁时要保证房屋院落的原貌,不能私自乱拆,(门窗等),以开发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乱拆者按物品的价值从奖金中扣除。  
五、选房次序方法  
1、以每户居民迁出时间前后为序,相同户型的自由组合优先选择楼座,楼层按抓阄确定,乙方按排号次序选房。  
2、车库按市场价格优惠10%(含公滩面积),本单元居民优先自愿购买。附房另行购买的按1000元/平方米。  
六、回迁优惠政策  
1、免收上缴3%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居委会承担1。5%)。  
2、免收回迁户的供暖、供气接口费。  
3、在规定时间签定拆迁协议的由社区投入保额的80%、个人应承担的10%由开发单位垫付,其余10%由政府出资。给居民办理养老保险。  
4、超过规定时间未签定协议的不再免费办理养老保险。所有的奖励取消。  
5、经开发商和社区协商免收物业管理费五年(不包括水、电、燃气、暖气费、卫生费等)。

2024-05-18 08:58:05 回答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各个地方的规定有些不同,你可以到百度上找一下你们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上面的这个是国务院颁布的,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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