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是什么?



				
				
七七七绮哥
14810 次浏览 2024-06-0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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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3:45:33 回答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塔式住宅。
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体系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应急设备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
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排烟设施
编辑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024-06-04 13:45:33 回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2024-06-04 13:45:33 回答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024-06-04 13:45:33 回答

你好,(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低压电力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2)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及其控制,宜按防火分区划分,不论是水平还是垂直敷设均应这样安装敷设。(3)从配电箱至消防用电设备应是放射式配电,在负荷的连按上不应将一些与消防无关的设备接入。(4)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当与普通配电设备并列布置时相互间宜有分隔措施。(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6)配电箱结构及其器件宜用耐火耐热型,当用普通型配电箱时,其安装位置的选择除了常规遵循事项外,应尽可能避开易受火灾影响的场所,并对其安装方式和安装部位的结构做好防火隔热措施。(7)配电回路不应装设漏电切断保护装置。对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必要时可手动进行控制。(

2024-06-04 13:45:33 回答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  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  ㎡  ,合用前室  不应小于  3.00  ㎡  。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  ㎡。  8.2.2.3  长度超过  60  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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