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西城桃乐蒂1126
54778 次浏览 2024-05-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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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1 20:05:14 回答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  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  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  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024-05-21 20:05:14 回答

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中,大多数是中等收入家庭;那些吃低保的最低收入家庭,绝大多数由廉租住房给予保障;那些位于中等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低收入家庭,他们住房非常困难,却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成为社会上需要保障的对象。《办法》将供应对象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正是与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相衔接。
有关负责人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暂行办法》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为:签订1年以上合同、且交1年以上劳动保险金。据2005年至2009年6月30日统计,外来务工人员申购户有2144户,占总申购户的9.16%。条件的宽松导致不少外来南宁做生意的商人,纷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这些商人中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好,属有车一族,车辆停在小区里特别扎眼。另外,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往往有较强的流动性,经常变换工作地点,今年在南宁,明年可能到了柳州,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用于出租、出借或出售,使有限的房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
  此外,对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问题,除按规定采取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外,还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以推进拆迁工作。有少数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并不是自住,而是用来出租。有些拆迁户还将出租信息直接对外发布,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办法》规定,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根据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实际情况,优先供应南宁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员申购。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房途径解决,即个人租赁房、用人单位提供集体宿舍、政府引导或组织开发建设的公寓式住房。对此,南宁市有关部门将专题研究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2024-05-21 20:05:14 回答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存入政府指定专户,并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凡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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