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同学有水电维护管理技术方案?



				
				
鄙视投机者
34118 次浏览 2024-06-0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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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01:23:34 回答

24          3、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当采用2  根及以上导体,  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说明  1、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电气设备的接地及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25          2、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  所连接的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1、动力电箱与照明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在同一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3、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4、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箱背板则采用绝缘板。      5、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6、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端子板分设。      8、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必须保护接零。保护接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9、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0、总配电箱应安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线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26          11、分配电箱应安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线熔断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12、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专用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制度;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3、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4、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15、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能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16、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九、工地临时备用电源的设置  施工现场用电量大,变压器在夏天高温天气易出现超负荷运行断电的现象,为了避免断电影响施工,项目部可准备一台GF-300的柴油发电机,以满足工地停电时使用。

2024-06-07 01:23:34 回答

1、建立24小时运行和值班制度,水电人员持证上岗,及时能排除故障。
2、定期巡视维护和重点检测,如夏季对线路的绝缘电阻遥测,节假日有关项目安全检查等。
3、建立各项设施设备的档案,如平面图,原理图,维修记录,运行记录等。
4、积极有效的宣传安全用电,合理用电的知识,
5、防止水管、水阀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对供水、排水管道,阀门等进行日常维护和月检修。

2024-06-07 01:23:34 回答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加强能源管理,根据《大学水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用水用电性质”是指商业、民用、建筑、生产用水用电。
第三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程序如下:
1.职工住户:由国资处房管科提供住户姓名、地址、工资编码及单位名称,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办理水电使用及扣费台帐;
2.经营及转供门面: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经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
3.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填写申请表,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列入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中。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经营及转供门面用户应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水电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时,开具发票,保证金上交学校财务。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用电功率小于50KW的,按每户3000元收取;
2.用电功率大于50KW的,按每户5000元收取;
3.用水管径50mm以下的,按每户2000元收取;
4.用水管径50mm以上的,按每户5000元收取。
第五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需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变更用水用电性质等,均应事先向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提出,填写申请表。其程序是:
1.教职工住户更换户名:需出据房屋转卖协议或证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2.教职工住户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有房管科提供的退房凭证,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与用户共同抄收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3.施工单位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填写申请表并经施工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与施工单位共同抄收最后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4.经营及转供门面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与用户共同抄收最后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5.申请变更用水用电性质: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更改。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计量表的购置、安装、变更、拆除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负责。其具体情况有:
1.用户计量表保修期为1年,从使用开始计算;
2.个人用户计量表损坏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书面通知更换。在保修期内的,直接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负责更换;超过质保期的,用户在3日之内到基建后勤处能源科缴纳费用后更换;
3.用户需要移动表位的,需报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批准,并由用户承担相应工料费;
4.学校负责维修的单位计量表损坏的,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更换。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是指不是人为原因出现的水电表不能真实反映水电用量,计量表多计或少计。具体情况如下:
1.用户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超出误差范围的,由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2.若由于表计误差引起计量不准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3.若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4.若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以其实际记录的用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若因计算用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
5.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计算水电量交纳费用。
第八条  对未安装计量表的,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按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收取水电费。
第九条  用户对计量表应负责保管,不得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非办公用水电”是指利用该用水电场所对外进行出租、经营或有其它向外收费行为用房的使用水电;
第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定量免费,超量付费”是指学校规定学生每学年享有定额免费水电量,超出定额部分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费。其具体定量为:
1.电:本科生每月5度/人,研究生每月10度/人,水:3吨/人,每年发放免费水电用量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扣除2个月)。
2.使用卡表的学生寝室,免费电量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根据公寓中心提供的寝室房间号及人数每学期配送一次(5个月);
3.学生离校或退房时剩余电量一律不能退费。
第十二条  依据《办法》第九条,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发放催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水电费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办法》第九条所称“生产经营、转供单位”是指各种校外转供用户、校内具有经营性质用房(如复印室、网吧等)以及校办企业。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代扣”范围为校内院系、所、中心、科研单位以及在册职工(不包括遗属)。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拒缴水电费的单位”是指校内各院系、所、中心、科研单位。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公共教学楼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学校核定年度水电用量,年终结算,结余部分的3%进行奖励管理部门;超量部分由管理部门自行承担,并按相关规定如期缴纳。
第十七条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及私拉乱接电线、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报修和举报。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三条“违章用水用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7.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九条  对本《细则》中第十九条所称有窃水窃电行为的,基建后勤处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应予以制止,并可暂时停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水电使用费。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时间(时间计算:发现之日起,每天按12小时计,往前按180天计),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总容量额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称“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是指除了用户应缴纳所用水电费外,另外追收三个月的违章使用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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