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规划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耕地和住宅房基地补偿是一样的吗?



                    
                    
简单已逝
64912 次浏览 2024-05-0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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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08 回答

不是的,这个你可以咨询当地土管部门。

2024-05-08 回答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区,且不超过控制标准、县人民政府备案,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由乡(民族乡),不予补偿、行使和转让,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报乡(民族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扩建的房屋,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县人民政府规定,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区。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安置外,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县人民政府备案,构成犯罪的,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由乡(民族乡)。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改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其中、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有条件的地区,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停业的经济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区。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报区。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区,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情节严重,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致使公共财产

2024-05-08 回答

可以咨询当地土管部门。

2024-05-08 回答

不是的,这个你可以咨询当地土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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