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障房管理办法有哪些有哪位知道?



				
				
果果果大美
74398 次浏览 2024-05-1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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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5-10 回答

《办法》规定,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级管理。各地应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使用、租金收缴及使用家庭变动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库。建立租赁型保障房档案,公开租赁型保障房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使用情况,方便保障对象查询。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承租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属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

2024-05-10 回答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限价商品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希望可以看到你,望采纳!

2024-05-10 回答

两限商品住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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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回答

《办法》规定,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级管理。各地应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使用、租金收缴及使用家庭变动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库。建立租赁型保障房档案,公开租赁型保障房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使用情况,方便保障对象查询。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承租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属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

2024-05-10 回答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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